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人事厅关于青海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06〕1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财政厅、省人事厅关于 《青海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借款申请表(略)
2、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贷款贴息申请表(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一月四日
青海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省财政厅、省人事厅 二00五年十二月)
一、总则
(一 )为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青办发 〔2005〕38号 )精神,制定本办法。
(二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基金 (以下简称基金 ),是支持我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专项基金。
(三 )基金由省、州 (地、市 )、县政府分别筹集,主要通过财政划拨和社会资助等渠道筹资。
二、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 )基金的支持对象:
1、2005年 (含 2005年 )以后在我省普通高校毕业,且具有我省户籍、在我省自主创业的毕业生。
2、2005年 (含 2005年 )以后我省生源在外省普通高校毕业回青自主创业,且户籍已转入我省的毕业生。
(二 )基金用途:
1、高校毕业生创办、领办科技创新企业的借款。
2、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贷款贴息。
三、基金的申请条件
(一 )高校毕业生毕业后 5年内自主创办、领办企业和其它经济实体或从事个体经营 (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 )。
(二 )依法登记并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具有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 )具有担保人提供的担保文件或财产证明。
(四 )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五 )在校期间遵纪守法、表现良好、诚实守信,无不良行为记录。
四、基金的支持额度与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