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食品生产监管确保食品质量安全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6〕1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食品安全至关重要。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加大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力度,从源头做好食品安全工作,切实保障各族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根据《决定》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当地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的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组织协调全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各级政府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并层层落实区域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明确地方政府总负责,主管部门负主要责任,企业法人负第一责任。乡镇一级政府可设置1-2名专兼职食品质量安全协管员,配合相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对包庇纵容、内外勾结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给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重大损害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明确目标,突出重点
按照“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坚持集中整治与制度建设、严格执法与科学管理、打假治劣与扶优扶强、失信惩戒与正面引导相结合的工作原则,通过整治,基本摸清全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状况;基本完成区域性、行业性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的整治工作,杜绝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初步建立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的长效监管机制;有效遏制生产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基本消除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及用非食品原料加工制作食品的行为;食品生产加工秩序明显好转,人民群众的食品消费安全得到切实的保障。
三、周密组织,严格实施
(一)以县为单位,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及乡(镇)、村等基层组织积极配合,采取“进村、入户、入企”的方式,对辖区内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全面调查,建立企业信息档案,并逐步实行计算机动态管理,做到企业数量、质量状况、人员素质、生产设备、证照情况、产品流向等“六清楚”。
(二)根据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普查信息,对企业的生产规模、生产条件、人员素质、质量管理能力、检验能力、诚信记录和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企业的质量安全等级实施不同的监管方式和巡查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