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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委办公室等四部门关于省属经营开发服务类事业单位改企转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委办公室等四部门关于省属经营开发服务类事业单位改企转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鲁厅字〔2005〕41号)


各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

  省编委办公室、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的《关于省属经营开发服务类事业单位改企转制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推动经营开发服务类事业单位改企转制,走向市场,是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地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要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的优势,调动改革单位职工参与改革、支持改革的积极性。要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不断总结经验,确保经营开发服务类事业单位改企转制工作的顺利实施。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12月31日  

关于省属经营开发服务类事业单位
改企转制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人事厅、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鲁发〔2004〕15号), 现就省属经营开发服务类事业单位改企转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改企转制形式

  经营开发服务类事业单位首先整建制改为国有企业。改企后,根据单位发展情况需改为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及其他形式的,再按照省属国有企业改制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人事劳动关系处理和社会保险待遇衔接

  (一)人事劳动关系处理。经营开发服务类事业单位改为国有企业后,原单位解除与职工的人事劳动关系,职工由改企后的国有企业接收。自改企之日起,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法订立劳动合同,规范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时,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的或距国家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人员,本人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应与其签订。改企单位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鼓励就业再就业政策,安置好富余人员,不得将职工推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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