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委办公室关于省属事业单位分类实施意见的通知
(鲁厅字[2005]40号)
各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
省编委办公室制定的《关于省属事业单位分类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对现有事业单位进行科学合理分类是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基础性工作,是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地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及时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不断总结经验,确保事业单位分类工作的顺利实施。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12月31日
关于省属事业单位分类实施意见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鲁发〔2004〕15号)及有关规定,结合省属事业单位的实际,现就事业单位分类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分类的原则
事业单位分类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事、事企、事社分开的原则。合理划分党政机关与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与企业及社团组织的职能,通过机构分类、职能界定与调整,促进机关、事业、企业和社团按照各自功能和特点规范运行。
(二)按功能确定类别的原则。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属性、职能特征、经费来源及发展方向准确认定事业单位类别,力求界限清晰,归类科学,便于分类工作的操作实施。
(三)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结合机构分类,清理、整合和规范现有机构,合理调整结构布局,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事业单位整体效能。
二、分类的范围、类型与标准
省属事业单位分类的范围包括省直属事业单位、省直各部门或各单位所属事业单位及省级垂直管理部门所属事业单位。
省属事业单位分为行政支持类、社会公益类、经营开发服务类三种类型。
(一)行政支持类事业单位。行政支持类事业单位,指依据法律法规授权,完全从事具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事业单位。对具有部分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要将行政职能划入行政机关;对事业单位承担的没有法律法规授权依据、擅自延伸转移的行政职能要予以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