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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意见

  (二)围绕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加快发展。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同深化完善产业化经营紧密结合起来,逐步形成“公司+合作经济组织+农户”的产业化经营体系,让农民从产业化经营中得到更多的实惠,为龙头企业扩大生产基地、延伸产品加工提供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合作经济组织自办加工流通项目,形成“农户+合作经济组织+公司”的模式,使农民更多地获得加工流通环节的利益。支持龙头企业参与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农民与龙头企业之间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共同体。
  (三)进一步强化合作组织的服务功能。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围绕发展特色产业、优势产品,创新服务形式,拓展服务领域,丰富服务内容,通过开展统一服务,降低农民的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提高抗御市场风险的能力。鼓励合作经济组织按产品或产业组织生产经营,推进农业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规模化经营。充分发挥合作经济组织的中介作用,落实国家产业政策,按市场需求组织农业生产。
  (四)完善内部管理和运行机制。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落实各项民主管理措施,形成自主管理、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运行机制。加强制度建设,制定规范章程,健全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完善会计、审计、公开、财务管理、风险防范等制度,保证合作经济组织规范运行。加强对合作经济组织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
  (五)推进合作组织之间的联合与协作。鼓励同类合作经济组织开展协作与联合,成立联合经济组织或行业协会。市、县可以围绕各自的特色优势产业,组建联合社或联合会;省级按大宗产品分类建立行业协会,发挥行业指导、协调、服务和自律、维权等作用。
  四、加强政策扶持,实施积极引导
  (一)放宽市场准入。农村各类合作社、联合社、专业协会、行业协会,均可自主确定组织形式和经营服务内容,并到工商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取得法人地位或经营服务资格。登记部门要积极办理,简化手续,降低门槛,减少费用,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开展经营服务提供方便。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对内部不以盈利为目的,但鼓励其对外开展经营、开拓市场,有条件的,可以向经济实体发展。
  (二)加大财政扶持。各级财政要像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那样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每年在财政支农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支持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农业产业化、标准化、信息化、农业综合开发等资金,也应积极支持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财政资金重点支持合作经济组织加强设施建设,开展信息服务、骨干培训、技术培训,引进推广新品种、新技术,农产品质量标准认证,市场营销等。
  (三)落实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开展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可按有关税收政策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其分级、整理、初级加工、包装等不改变产品形状的农产品,视为自产自销农产品;对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兴办的发展潜力大、技术含量高、带动能力强、市场前景好的中小型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纳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扶持范围。各级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民营经济出台的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均可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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