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涉及本社区社会稳定的事项;
(三)其他需要听证的事项。
第八条 (听证会的程序和内容)
听证会的程序和内容包括:
(一)准备程序:
1、居委会决定召集听证会的,应在收到相关政府部门书面听证要求和内容的七日内,确定时间、地点、参与听证的人员,并通知相关政府部门及与会人员;
2、召开听证会之前,居委会应对需要听证的事项,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摸底,掌握基本情况,征询居民群众意见;
3、听证会的召开必须有应到人数的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
(二)会议程序:
1、主持人报告议题;
2、居委会通报听证议题的相关情况;
3、听证会成员充分讨论;
4、相关政府部门的代表回答与会人员的咨询;
5、表决和形成听证决议。其中,表决的方式由居委会根据听证事项的实际情况决定,形成的听证决议必须由出席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居委会应做好完整的会议记录。
(三)后续程序:
居委会应在听证会结束后的七日内,将听证会的表决结果通过适当方式公示;听证事项涉及相关政府部门或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的,由居委会将听证会的表决结果书面抄送相关政府部门或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第三章 协调会制度
第九条 (协调会的含义)
协调会是对涉及社区成员间的公益性、社会性事务以及一般矛盾、利益冲突,进行协商解决的会议制度。
第十条 (有关部门提供服务)
居委会召集协调会时,可邀请区有关部门提供相关的政策和法律服务。
第十一条 (协调会人员的组成)
协调会由有关当事人、居委会主任、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及有关社区工作人员组成。必要时,可邀请居民区党组织负责人、社区民警、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的司法助理等相关人员参加。
第十二条 (协调会的主要内容)
协调会的主要内容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