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居民区听证会、协调会、评议会制度试行办法
(沪民基发[2006]9号 二○○六年二月十四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建立和完善本市的居民区听证会、协调会、评议会制度,进一步推进社区民主自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居民区听证会、协调会、评议会制度,是指居民区居民群众参与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组织形式。
第三条 (与居民区党组织的关系)
居民区听证会、协调会、评议会制度在居民区党组织的领导下,由居委会负责召集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 听证会制度
第四条 (听证会的含义)
听证会是政府有关部门或居委会在社区实施的项目或涉及居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在作出决策前,由居委会组织部分社区成员代表召开会议,广泛讨论,并提出具体意见的会议制度。
第五条 (听证会的召集)
居委会召集听证会,原则上由相关政府部门征求居委会意见后,由居委会决定。居委会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主动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及时召集听证会。涉及居民区事务,居委会自行召集听证会。
第六条 (听证会人员的组成)
听证会的人员由居委会组织成立听证小组,居委会主任担任组长。小组成员由相关政府部门或居委会在社区实施项目或重大事项涉及到的有关居民群众代表、居民会议代表、社区单位代表等组成。
第七条 (听证会的主要内容)
听证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涉及本社区成员切身利益的近期建设规划项目(市、区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