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煤炭安全生产监察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5]151号 2005年12月6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甘肃省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甘肃省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和《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省政府部分机构的通知》(甘政发〔2005〕36号)精神,组建甘肃省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省政府主管全省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直属机构。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甘肃省制定的有关煤炭安全监督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省煤炭安全监督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二)对省属煤炭企业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指导产煤市(州)煤炭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在实施煤矿安全应急救援时,受省政府委托对全省煤矿救护队伍实行统一指挥调度。
(三)负责对煤炭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并参与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煤炭企业事故隐患的整改并组织复查。
(四)负责省级煤炭安全监控网络系统建设、管理和信息收集、分析与发布工作;组织与全省煤炭安全生产监督有关的科学研究、技术管理和培训工作。
(五)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全省煤矿企业生产安全费用和风险抵押金的提取和使用;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省属煤矿企业集中的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和缴纳的安全风险抵押金。
(六)负责监督市(州)、县(区、市)依法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管理发放煤炭生产许可证。
(七)制定全省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发展规划;负责原煤炭局直属企业的改革、改制及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
(八)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