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居民会议制度实施办法
(沪民基发[2006]9号 二○○六年二月十四日)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发挥居民会议的作用,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和社区建设,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居民会议的性质)
居民会议是居民群众发扬民主的组织制度和民主决策的组织形式。
第三条 (居民会议的议事原则)
居民会议议事,应当遵循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体现居民意志和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 (居民会议的职责)
居民会议的职责:
(一)选举、撤换或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
(二)制定和修改居民公约、居民自治章程,监督居民公约、居民自治章程的执行;
(三)讨论并决定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事项;
(四)听取并审议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资金筹集的收支情况报告;
(五)讨论并决定居民区建设规划、居民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及实事项目;
(六)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
(七)评议居民委员会成员;
(八)纠正居民委员会在日常工作中做出的错误决定。
第五条 (居民会议的组成形式)
下列形式可以组成居民会议:
(一)由全体18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
(二)由每户派1名代表组成;
(三)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2至3名居民代表组成。
本居住区的居民区党组织成员、居民委员会成员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为居民会议的当然代表,享有户代表或居民代表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居民代表的选举和结构)
居民委员会负责指导居民小组选举居民代表的工作。选举的居民代表,在职职工和在职党员应占一定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