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被评议对象)
被评议对象主要包括公安、工商、税务、环卫、市容监察、房管、卫生等区职能部门派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物业公司、社区居民事务工作站等居民区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 (评议会的形式)
评议会一般采取综合评议的形式,在每年的年底进行。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采取专题评议、考察评议等不定期的形式进行评议。
第十七条 (评议会人员的组成)
评议会的人员由居委会组织成立评议小组,居委会主任担任组长,成员由居民会议代表、社区成员代表等有关人员组成。
第十八条 (评议会的主要内容)
评议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贯彻落实市、区有关社区工作,完成社区工作目标和任务等方面的总体情况;
(二)履行社区工作职能,完成相关工作的情况;
(三)参与社区共建的情况;
(四)其他有关社区建设和管理的专项任务的完成情况。
第十九条 (评议会的程序)
评议会的程序包括:
(一)年底召开评议会前的十五日内,由评议小组通知被评议对象递交工作总结;
(二)评议小组收到工作总结后,对照被评议对象年初递交的全年工作计划,对被评议对象进行考察,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三)评议小组召开综合评议会议,由被评议对象对工作绩效、存在问题,具体整改措施等进行汇报,然后由评议小组进行讨论,形成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的书面评定意见;
(四)居委会在评议会召开后的七日内,将评议意见向被评议对象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反馈。
上级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将评议小组的评议意见作为对部门双重管理、考核和有关干部奖惩任免的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如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