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委会召集协调会时,可邀请区有关部门提供相关的政策和法律服务。
第十一条 (协调会人员的组成)
协调会由有关当事人、居委会主任、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及有关社区工作人员组成。必要时,可邀请居民区党组织负责人、社区民警、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的司法助理等相关人员参加。
第十二条 (协调会的主要内容)
协调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涉及社区成员公共利益的有关矛盾;
(二)社区成员间的民事纠纷、利益冲突;
(三)当事人请求协商解决的其他矛盾。
第十三条 (协调会的程序和内容)
协调会的程序和内容包括:
(一)准备程序:
1、列出需要协商的事宜,在协调会召开前的七日内书面告知与会成员;遇到矛盾激化、重大纠纷和冲突时,可随时召开协调会;
2、协调会召开前,应先由居委会联系当事人和其他与会人员,确定协调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准备好相应的材料。
(二)会议程序:
1、会议先由当事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然后由居委会主任分别询问当事人,明确矛盾、冲突或分歧的焦点所在,并据此进行协调,做好详实记录;
2、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制作协调文书,由当事人核对后在书面协议上签字或盖章,参与协调会的其他相关部门人员也应同时签字盖章;
3、经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也应由当事人以及其他参与协调会的人员在协调文书上签字或盖章,并由居委会主任告知相关当事人通过其他途径再行解决。
(三)后续程序:
1、协调会上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如会后当事人达成一致的,须形成书面材料,并签字或盖章后交副本于居委会存档;
2、协调会上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如当事人提出再次召开协调会的要求,居委会应予以同意,但对召开同一内容的协调会议,以三次为限。
第四章 评议会制度
第十四条 (评议会的含义)
评议会是居委会组织社区成员代表对被评议的机构、事件、对象的工作进行考核评议的会议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