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专题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听证会、协调会、评议会等专题会议,汇总居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解决居民区存在的矛盾和问题。
(四)接待和访问居民制度。居委会成员应分片包块,深入群众、联系居民,开展每周访问或接待居民工作,把居民对社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映给相关部门。
(五)值班制度。居委会应规范加强值班制度,由居委会成员定期值班,及时处理居民事务。
(六)联系制度。居委会应定期走访和联系居民区各类行政组织、社会组织和单位,主动介绍居民区工作情况,加强相互间的沟通与了解,邀请有关组织和单位参与居民区活动,积极为居民提供服务,实现资源共享。
上海市居民区听证会、协调会、评议会制度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建立和完善本市的居民区听证会、协调会、评议会制度,进一步推进社区民主自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居民区听证会、协调会、评议会制度,是指居民区居民群众参与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组织形式。
第三条 (与居民区党组织的关系)
居民区听证会、协调会、评议会制度在居民区党组织的领导下,由居委会负责召集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 听证会制度
第四条 (听证会的含义)
听证会是政府有关部门或居委会在社区实施的项目或涉及居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在作出决策前,由居委会组织部分社区成员代表召开会议,广泛讨论,并提出具体意见的会议制度。
第五条 (听证会的召集)
居委会召集听证会,原则上由相关政府部门征求居委会意见后,由居委会决定。居委会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主动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及时召集听证会。涉及居民区事务,居委会自行召集听证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