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会议的职责:
(一)选举、撤换或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
(二)制定和修改居民公约、居民自治章程,监督居民公约、居民自治章程的执行;
(三)讨论并决定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事项;
(四)听取并审议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资金筹集的收支情况报告;
(五)讨论并决定居民区建设规划、居民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及实事项目;
(六)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
(七)评议居民委员会成员;
(八)纠正居民委员会在日常工作中做出的错误决定。
第五条 (居民会议的组成形式)
下列形式可以组成居民会议:
(一)由全体18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
(二)由每户派1名代表组成;
(三)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2至3名居民代表组成。
本居住区的居民区党组织成员、居民委员会成员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为居民会议的当然代表,享有户代表或居民代表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居民代表的选举和结构)
居民委员会负责指导居民小组选举居民代表的工作。选举的居民代表,在职职工和在职党员应占一定的比例。
第七条 (居民代表的条件)
居民代表的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依法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遵纪守法,以身作则;
(四)关心和支持居民委员会工作;
(五)善于听取和反映居民群众的要求和建议;
(六)有一定的参事议事能力。
第八条 (居民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居民代表的权利:
(一)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二)在居民会议上,有充分发扬民主的权利和表决权。
居民代表的义务:
(一)倾听并及时向居民委员会反映小组居民的意见和要求;
(二)在居民小组中宣传居民会议的决定,协助居民委员会在居民中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