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居民会议制度实施办法》、《居民委员会职责和工作制度》、《上海市居民区听证会、协调会、评议会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
(沪民基发〔2006〕9号)
各区、县民政局:
近年来,各区县在推进社区民主自治的同时,普遍注重了居委会的制度化建设,特别是市政府开展社区建设扩大试点工作以来,各区县、街道(镇)、居委会在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加强制度化建设方面作了很多有益探索和实践。
为了进一步加强居委会制度建设,根据市委《关于加强社区党建和社区建设工作意见》(沪委[2004]17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强社区建设扩大试点工作指导要求》的精神,我局在总结各试点单位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广泛征求市、区有关部门的意见,制订了《
上海市居民会议制度实施办法》、《居委会职责和工作制度》及《
上海市居民区听证会、协调会、评议会制度试行办法》,请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
二○○六年二月十四日
上海市居民会议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发挥居民会议的作用,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和社区建设,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居民会议的性质)
居民会议是居民群众发扬民主的组织制度和民主决策的组织形式。
第三条 (居民会议的议事原则)
居民会议议事,应当遵循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体现居民意志和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 (居民会议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