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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装备建设三年规划(2005-2007年)》的通知

  六、加大农村和城市社区消防工作力度,切实提高火灾多发区的防控能力
  (一)依法明确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和基层公安派出所的消防工作责任,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管理、组建消防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组织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等职责。2005年,全区各地制定农村消防工作阶段性发展目标和具体措施,并为每个乡镇、村至少培训1名专(兼)职消防安全员。
  (二)将社区和农村消防工作纳入政府政绩考评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防控体系,实行消防与治安联防,同部署、同检查、同考评,提高社区和农村防控火灾的能力。
  (三)深入开展城市社区和农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着力解决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消防规划、柴草无序堆放等突出问题,遏制社区和农村火灾。
  七、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
  (一)继续加强现役制消防部队建设。公安消防部队要深入实施“161工程”,贯彻从严治警方针,加强对干部、战士的教育管理和业务技术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能力。
  (二)各地要制定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具体办法,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发展提供政策保障。大力发展乡镇自办、政企联办消防队、志愿消防队、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弥补公安消防力量不足。到2007年,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平罗县、吴忠市利通区、青铜峡市、中卫市城区、中宁县等地区农村火灾突出的乡镇,必须至少建立一支不少于10人的义务消防队,配备手抬机动泵、水带、水枪、消防锹等简易灭火设施,增建消防水池。其他县(市、区)农村乡镇也要逐步建立义务消防组织,配备必要的灭火设施。
  八、进一步完善我区消防法规体系,为消防工作提供法制保障
  2005年内,制定下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监督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实施细则》;组织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亚麻造纸行业原料堆垛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争取2005年内由自治区政府颁布实施;着手调研起草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工作责任及考评管理规定、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管理规定及农村防火条例,并争取列入2006年自治区政府规章的立法计划。
  九、改革消防行政管理,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服务
  (一)坚持执法为民,为社会和群众提供良好的消防服务。推进消防监督管理机制改革,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开展网上申报、公示和查询消防行政审批业务,实行申报一次性书面告知受理制,为社会提供高效、便捷服务。制定相应地方标准,逐步完善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和检测制度,提高消防行政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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