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装备建设三年规划(2005-2007年)》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5]226号 2005年10月31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装备建设三年规划(2005—2007年)》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装备建设三年规划(2005—2007年)
为有效预防和处置火灾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危害与损失,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与社会长治久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城市规划法》、《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和《
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法律规章,制订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我区消防装备建设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的战略任务,立足宁夏实际,以深入贯彻落实《
消防法》、《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和《
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条例》为主线,以预防、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减少火灾损失为目标,切实改进和加强消防装备建设,增强全民消防安全素质和全社会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为我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提供坚强有力的消防安全保障。
二、建立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体系,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
(一)实行各级政府消防工作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将消防装备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实施,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按照国家规定的消防站建设标准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在农业收获季节、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扑救特大火灾时,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的群众性消防工作予以指导和监督。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任期目标,定期召开消防工作会议,层层签定消防工作责任书,督促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落实消防投入、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宣传教育、火灾隐患整改等工作职责,定期组织考评和通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