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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广告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广告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
(二○○六年二月七日 粤价[2006]24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广告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检〔2005〕250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充分认识《广告服务明码标价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实施,对于维护广告服务业的市场价格秩序,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切实做好《规定》的贯彻落实。
  二、认真做好《规定》的宣传工作。各地应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印制宣传资料发送到经营者手中,让经营者自觉遵守,规范自身经营行为。
  三、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广告协会的指导,督促会员单位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同时要开展对广告服务业明码标价行为的市场巡查。
  四、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主动与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沟通联系,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下积极做好对广告经营单位实施明码标价监督管理工作。
  五、广播、电视、报刊以外的其他广告经营单位确定或调整广告服务价格(收费)标准也应当按《规定》十三条执行。省属广告经营单位的广告服务价格(收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报送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时报送省物价局市场监管处和省工商局广告处备查。
  各地在开展广告服务明码标价工作中有何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向省物价局和省工商局反映。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广告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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