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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

  (十三)加强农村预防保健工作。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要在上级预防保健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基层疾病预防、保健工作,做好预防接种、健康教育、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农村常见病、多发病的治疗预防等工作。依法规范农村妇幼保健工作,加强孕产妇、儿童保健系统化管理,提高住院分娩率,降低孕产妇残废率和出生缺陷发生率。
  (十四)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以改水改厕为重点,开展农村卫生环境整治,促进文明村镇建设。推进“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采取多种形式普及疾病预防和卫生保健知识,引导农民建立良好的卫生习惯,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六、建立和完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
  (十五)全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组织、引导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着力解决好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要逐步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到 2008年在全区农村基本建立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在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0元的基础上,自治区与各地财政补助15元,农民个人缴纳10元。
  (十六)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各级民政、财政和卫生部门要通过政府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种渠道筹集医疗救助资金,对农村贫困人口的门诊费用给予补助;对患大病住院的特困人口,按照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救助;对农村特困户每人每年缴纳10元合作医疗资金。
  七、依法加强监督管理
  (十七)强化农村药品管理。要制定乡、村医疗机构基本用药目录,严格按照目录用药,保证农民吃上安全药、放心药、低价药。药品要以县为单位集中采购,统一配送,不加价。用药目录、收费项目和标准,要通过新闻媒体、网站和宣传栏向社会公布,真正做到使农民群众看病、吃药、费用“三明白”。要加强对药品监督检查力度,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证群众的用药安全。
  (十八)实行乡村医疗机构标准化管理。乡村医疗机构要坚持“方便百姓、放心吃药、药不加价、防不漏户”的服务理念,做到用药目录、集中采购、配送药品、标识形象、服务理念、药品价格“六统一”。
  (十九)加强卫生行业监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卫生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准入制度,重点对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医疗操作规范、合理用药、一次性医疗用品和医疗器械消毒进行监督检查。要加强对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资产的监管,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政府投资建设的村卫生室的房屋和设备,产权要清晰,归属要明确。要加大对乡、村巡回卫生监督的力度,严禁危害农民身体健康的生产经营活动,坚决打击非法行医、非法医疗广告和非法采供血行为,保证农民就医安全。
  八、加强对农村卫生工作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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