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加强业务用房建设。乡镇卫生院业务用房的建设资金由自治区统筹解决,并按照国家标准统一建设。村卫生室建设采取政府引导、多方筹资的原则,要通过整合资源,利用项目、援助、捐助、扶贫等资金进行。对南部山区八县(区)和红寺堡开发区、川区移民吊庄和纳入扶贫范围的乡镇,未达标的村卫生室,由自治区财政按每村 1万元的标准投资建设。
(九)提高医疗设备装备水平。按照功能适用、装备适度的原则,由自治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在两年内,统一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配齐基本的医疗设备。
四、提高农村医疗卫生人员素质
(十)建立教育和培训机制。从2005年下半年开始,用三年时间,按照“一乡一人”的原则,对全区乡镇卫生院骨干医疗技术人员和公共卫生人员进行集中培训。要加强全科医学教育和继续教育,尤其强化对院长和女医护人员的培训,到 2008年,每个乡镇卫生院必须有一名女性妇产科专业人员。加强对村医特别是青年村医的培训,提高村医的医疗服务水平。从2006年开始,用两年时间,自治区为南部山区八县(区)和红寺堡开发区、川区移民吊庄和纳入扶贫范围乡镇的行政村各培训1名村医。医学院校要针对我区农村卫生的实际需要,调整专业设备和教学内容,强化面向农村的全科医学教育,定向为农村培养适用的卫生人才。要鼓励和推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人员采用传统中医技术或中西医结合的方式,为农民群众诊治常见病和多发病。
(十一)继续做好城市医疗机构对口支援农村卫生工作。结合“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实施城镇医疗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建设的“321”工程。自治区级医疗机构、院校附属医疗机构、部队驻宁医疗机构对口支援3所乡镇卫生院;市级医疗机构对口支援2所乡镇卫生院;县(市、区)级医疗机构对口支援1所乡镇卫生院。对口支援工作从2006年起全面实施,任务一定三年不变。严格执行城镇医疗机构人员在晋升主治医师和副主任医师职称前,到农村累计服务一年的制度。要组织医学院校应届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参加全区“毕业生就业实习计划”。
五、强化农村公共卫生工作
(十二)明确农村公共卫生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分级管理、以县(市、区)为主的农村卫生管理体制,对农村公共卫生工作承担全面责任。自治区制定农村公共卫生基本项目和规划,各市、县(区)负责组织实施。农村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可由卫生机构提供,也可由政府向符合条件的其他医疗机构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