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构建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要坚持以公有制为主导、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的原则,健全以县级医疗机构为龙头,乡镇卫生院为枢纽,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重点加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建设。乡镇卫生院按照一乡一院的原则建设,业务用房一般不少于 600平方米,中心卫生院不少于1200平方米。要将乡镇卫生院和计生站建设统筹安排、合二为一,提高卫生资源的使用效率。原则上一个行政村设立一个村卫生室,配备一名村医,鼓励乡镇卫生院领办、乡村联办、社会力量兴办、有执业资格的个人承办村卫生室。村卫生室的建设面积,川区不得少于60平方米,山区不得少于45平方米。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制定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建设的具体意见,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四)科学界定和发挥三级网络的功能作用。县级卫生机构承担农村预防保健、基本医疗、基层转诊、急救以及基层卫生人员的培训及业务指导职责;乡镇卫生院以公共卫生服务为主,综合提供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等服务;村卫生室承担卫生行政部门赋予的预防保健任务,提供常见伤、病的初级诊治。要进一步完善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鼓励县、乡、村卫生机构开展纵向业务合作,提高农村服务网络的整体功能。要在川区和山区各选择一个条件较好的县(市、区)进行三级医疗网络体系建设试点,确立标准,树立典型,以点带面,推动农村卫生事业全面发展。
(五)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改革。合理调整乡镇卫生院布局,原则上每个乡镇只设立一所由政府主办的公益性卫生院,其余的卫生院可改制为民办或股份制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要进行人事制度改革,实行全员聘用制,新增人员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具有医学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积极推进分配制度改革,使收入与技术水平和贡献挂钩,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公开、公正和择优的原则,在本县 (市、区)或更大范围内,选聘作风正、懂技术、会管理的人员担任院长,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赋予其用人权、分配权和奖惩权。
三、加大农村卫生投入力度
(六)增加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逐年增加农村卫生投入,新增的卫生事业经费主要用于农村卫生监督、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健康教育、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和技术人员培训。
(七)保证业务经费和人员工资。乡镇卫生院为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其业务经费和人员工资由各级财政予以保证。自治区财政对南部山区八县(区)及红寺堡开发区的乡镇卫生院人员工资给予30%的补助,川区给予15%的补助,不足部分由各县(市、区)财政解决。乡村医生的补助每月不得低于100元,并随着农民收入的增长而逐步提高。自治区财政对南部山区八县(区)及红寺堡开发区、川区移民吊庄和纳入扶贫范围乡镇的村医每人每月补助50元,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