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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初步方案核准规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
(第89号)


  《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初步方案核准规定》已经2005年12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石秀诗
                           2005年12月29日

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初步方案核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的行为,加强对招标活动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应当进行招标并实行审批制、核准制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实行备案制的部分工程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实行备案制的部分工程建设项目,系指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以国有企业担保或者以国有资产抵押、质押的商业银行贷款投资的项目。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初步方案(以下简称招标初步方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四条 招标初步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范围,项目拟采用部分招标的,应当说明不招标部分的理由;

  (二)招标组织形式;

  (三)招标方式;

  (四)项目招标标段;

  (五)投标人的资质要求;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依法应当进行招标并实行审批制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向审批部门报送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同时报送招标初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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