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192号)
《辽宁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实施办法》业经2005年12月22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张文岳
二00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辽宁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迅速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以下简称
《应急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适用
《应急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应当坚持加强领导、分工负责、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及时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第四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逐级建立责任制。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有关部门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扑灭等应急工作。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国内外重大动物疫情的相互通报。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