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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

  三、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就业,改进就业服务,强化职业培训

  (七)统筹管理城乡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工作。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取消农村劳动力进城和跨地区就业的限制,完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务工和跨地区就业合法权益保障的政策措施。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市场的试点工作。整合市场资源,加快建立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八)扶持新增劳动力就业。建立劳动预备制度和青年见习制度。对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一定期限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帮助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或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各地应当制定专门的青年就业促进计划,开展就业指导、创业培训和工作见习等活动,提高青年就业能力,促进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各地要选择确定一批青年职业见习基地,建立青年职业见习制度,引导和鼓励未就业的毕业生积极参加政府组织的见习活动。青年职业见习期一般为3—6个月,见习期间,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发给见习青年一定的生活费,具体办法由各市确定。

  (九)扶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建立健全农村劳务输出的信息网络、技能培训、劳动力市场、政策保障和组织协调体系。加强对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继续落实以培训促输出的激励、奖励和补贴措施。实行苏南、苏北对口挂钩,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大力开展贫困地区农村劳务输出,实施就业扶贫。在吸纳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较多的重点行业和组织劳务输出的贫困地区,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培训项目。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从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经费中给予一次性培训补贴;对农村劳动力进城求职,从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经费中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十)完善就业服务制度。按照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全面推进“以人为本”的就业服务,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发展和规范各种专业性职业中介机构和劳务派遣、职业咨询指导、就业信息服务等社会化服务组织,鼓励其提供诚信、有效的就业服务,凡为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凭其免费提供服务的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和用人单位或街道社区提供的就业证明,按国家和省明确的收费标准给予补贴。具体补贴办法和标准由各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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