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的决定
(渝府发〔2006〕15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努力提升城市形象,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和谐发展,市政府决定在我市主城区开展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使我市主城区在2008年实现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的目标。
一、充分认识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市结合市政设施建设、旧城改造、工业结构调整等工作,抓住“AAPP”会议和亚太城市市长峰会在我市召开的契机,大力进行园林绿化建设,城市绿化总量得到大幅度提升,城市景观得到明显改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上了一个新台阶,为我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创造了条件,积累了经验。
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是坚持城市与生态协调发展,不断增强城市综合实力,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手段,是改善人居环境,惠及人民群众的民心工程,也是今后一个时期推动我市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再上台阶的有力抓手。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增强创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加强领导,广泛宣传动员,加大建设投入,以切实有效的工作,建立完善城市与生态协调发展的长效机制,推动创建工作顺利开展。
二、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的原则、范围和目标
(一)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原则。以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生态环境需求为目标,正确处理人与环境、城市与生态的关系,打造优美的城市人居生活空间。
环境优先原则。确定以环境建设为重点的城市发展战略,优化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在城市工程建设、环境综合整治中,从规划、设计、建设以及在技术方案选择和材料使用等贯彻绿色生态优先的理念。
系统性原则。从区域环境和区域生态系统的角度制定完整的城市生态发展战略、措施和实施计划。在构建完善的城市绿地系统基础上,坚持城市水环境、大气环境、市容卫生、污染控制等与城市开发建设、城市经济发展的协调统一。
工程带动的原则。在城市道路、市政设施、重点项目、房地产开发等工程建设中,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配套绿化建设法定指标及任务保质保量完成。特别是对涉及到自然植被、河湖湿地等生态敏感地带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制订严格的生态保护和恢复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