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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2006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

  以瓦斯防治为重点,坚决贯彻“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方针和国务院制定的瓦斯治理七项措施。实施和完善528个矿井瓦斯监控系统,实现100个重点矿井市级联网监控,其余矿井实现区县(自治县、市)级联网监控。完善80个高突矿井瓦斯抽放系统,实现“先抽后采、可保尽保、应抽尽抽”。坚决制止超生产能力、超定员组织生产。切实加强瓦斯治理、防尘、防水患工作,消除燃烧、爆炸和水患威胁,严格控制下井人数及作业范围,严防瓦斯、煤尘及透水重特大事故发生。实施454个小煤矿壁式开采、100个工作面金属支护。

  严格煤矿安全准入,对达不到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和事故严重超标的小煤矿要依法予以关闭。严厉查处非法开采和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加大对违法违规煤矿的处罚力度,凡事故死亡人数超过市政府规定的矿井,由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负责,一律依法收回采矿权,公开进行拍卖。严格执行煤矿井下死亡职工每人赔付不低于20万元标准。推广山西、河南等省对非法违法煤矿每死亡1人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罚款100万元的做法,由市安监局、市财政局、市政府法制办制定相关实施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实施。严格执行干部下井制度,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必须下井带班,区县(自治县、市)煤炭主管部门向煤矿派驻安全特派员,乡镇领导、安监人员要监管到井下。高度重视煤矸石山安全隐患的治理,严格整治标准。继续抓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的清理、处理工作。进一步完善煤矿应急救援体系,提高煤矿事故抢险救援水平。

  按照“资源资产化、企业股份化、区域集团化”的思路和先关闭后整合、以大并小、以优并差的原则,规范和推动煤炭资源和煤矿企业整合工作。矿井整合要统一规划、布局,整合后只能是一个法人主体,新办和整合后的企业规模年生产能力必须在6万吨以上。

  ——非煤矿山。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精神,深化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以安全生产许可证为切入点,提高采矿准入条件,按照“关闭一批非法生产的、整治一批条件差的、合并一批规模小的、引进一批标准高的”总体思路,2006年6月底前,完成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任务,关闭小矿山1000个以上。根据前期整治情况,由市安监局下达各区县(自治县、市)非煤矿山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控制目标。要抓好重点地区、重点矿种,特别是硐采矿井的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推行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全面提高矿山企业机械化、标准化、集约化、规模化水平。加大查处力度,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开展“回头看”活动,凡是达不到颁证条件的矿山企业,一律收回安全生产许可证,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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