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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2006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


  加强路面监管。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要严格落实“定线、定点、定人”的监管责任制,主要警力坚持上路巡查。坚持在省际道路交界处和区县(自治县、市)重要出入口设立“交通安全检查站”,坚持对9座以上客运车辆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实行逢车必查,严厉查处各种交通违法行为。强化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加强对超载、超速车辆的查处。严把驾驶员考试发证关,对驾驶员违章驾车导致重特大事故的,对相关培训、考试和发证情况进行责任倒查,运输企业要坚决对驾驶员解除劳动合同或开除。

  强力推进道路“安保工程”。今年向县道延伸300公里。实施100座桥梁桥面路缘石加高工程。对事故多发地段、国省道及桥梁、市政道路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市级相关部门挂牌整治。各区县(自治县、市)要全面排查县乡道路危险路段,安装防撞墩、防护栏和警示标志,对道路、桥梁重点隐患部位实行挂牌整治。新建公路严格实施公路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安全设施要同步建设和同步投入使用。

  ——水上交通。建立和推行水上交通安全长效管理机制,以“四客一危”船舶和景区游览船舶为整治重点,打击非法运输。实施120个客渡船标准化、20座“渡改桥”和100个渡口安全条件改造工程。完善水上安全监管措施,提高船舶检验质量,建设长江雾情监测网。加强乡镇农用自用船和渔业船舶管理,落实乡镇安全监管责任。对学生和乡镇赶场客渡船要采取学校、乡镇专人负责,签字发航,严防死守。依法启动港口安全评价,进一步完善水上GPS监控系统,加大“四客一危”船舶GPS船载终端推广力度。加强滚装码头安全管理。加强三峡库区船舶防污监管力度,进一步完善库区污染事故应急处置预案。严防安全事故造成长江及其支流的生态污染。逐步完善水上应急救援设施,提高事故应急救援水平。海事部门要加大航运秩序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超载、砂石船客货混装等违章冒险航行行为。对发生重大事故的船舶依法取消运营资格。

  ——煤矿。以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6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治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1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区县小煤矿和市属国有煤矿开展瓦斯集中整治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两个若干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5〕52号)为重点,继续深入开展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小煤矿“两个攻坚战”,整合煤炭资源和煤矿企业,提升煤炭行业整体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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