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穗府办〔2005〕66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4〕84号)转发给你们。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成立由一把手直接负责的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重视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加大对学校传染病防治、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的指导和监督执法力度,全面实施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制度,2006年上半年完成市属各级各类学校食堂的量化分级评定与挂牌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学校周边食品经营企业要加强监管,严厉查处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或经营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企业,严防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三、各级各类学校要认真落实下列措施,全面开展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
(一)制定专项工作预案,明确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健全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制度。
(二)结合季节交替,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传染病及食物中毒的专题教育,增强师生的公共卫生和食品卫生安全意识,促使师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提高自我防范能力。
(三)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按
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和国家卫生农村标准建立清洁制度,维护学校环境卫生。
(四)贯彻《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督促师生加强体育锻炼,增强体质;根据《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每年组织一次学生体质健康状况评价。
(五)贯彻《
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在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积极开展预防传染病工作。学校要根据省、市卫生行政部门对学生免疫工作的要求,开展学生免疫接种工作,做好学生免疫证的登记,建立档案;对小学新生和转学、插班学生实行入学前免疫证查证、验证制度。对未完成计划免疫程序或接种史不明的学生,学校要督促其到附近免疫接种点接种疫苗方可入学。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免疫工作要求或疫情需要,实施地区范围内的计划外免疫接种或应急接种。其中,国家、省、市规定对学生必须实行防疫接种,并由财政拨付经费的,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财政不拨付经费的,疫苗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审核标准执行,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学生折扣优惠。计划外免疫接种或应急接种疫苗需收费的,由接种学生直接向医疗服务机构缴费,或由学校严格按照不盈利原则,统一代收代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