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签订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妥善处理容易引发纠纷的跨界资源管理问题。对在国家土地详查过程中双方已达成协议的,要按照协议确定跨界资源范围,明确管理、使用方式;双方没有达成协议的,要抓紧依法确定跨界资源范围、明确管理、使用方式。对于界线附近地区各方共同使用的道路、不可分割的建筑物及其他资源,有关主管部门要切实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保护共同使用现状,避免引发资源纠纷。在界线河流、湖泊开发利用水资源、防治水害,有关各方要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有关规定,切实维护相邻地区的合法权益,避免引发水事纠纷。市、县人民政府要密切关注界线附近地区生产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防止引发纠纷。
三、建立健全行政区域界线纠纷协调处理机制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我省边界管理的法规和制度建设,提高界线管理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省民政厅要抓紧对《陕西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修改完善,报省政府发布执行。各设区市政府要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订本市乡(镇)边界管理制度。
(一)建立定期走访和对话制度。
界线毗邻的市、县人民政府要定期召开会议或相互走访,加强沟通,促进协作,增进团结。省民政厅负责与毗邻省(区、市)的定期走访,就界线纠纷动态、预防和调解处置工作及时进行交流。
(二)建立纠纷排查制度。
市、县人民政府要定期组织力量深入行政区域界线地区进行检查,了解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掌握各类纠纷苗头。省级界线的调查范围为界线两侧3公里,涉及市、县界线的调查范围为界线两侧2公里,特殊情况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扩大调查范围。
(三)建立健全纠纷应急处理机制。
行政区域界线附近地区发生纠纷时,属省界之间的纠纷,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赴实地进行调查,积极与毗邻的市、县人民政府进行协商,在做好纠纷地段稳定工作的同时,应及时将调查处理情况报省政府。属市、县之间的边界纠纷,争议双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组成联合工作组现场办公,及时处置,同时将处理情况报上级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