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三峡移民行管费管理的通知
(渝办〔2006〕17号)
库区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移民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移民行管费管理与使用,确保移民工作顺利开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切实加强三峡移民行管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移民行管费管理与使用。移民行管费是移民补偿投资概算的组成部分,加强移民行管费管理与使用,是确保各级移民管理机构正常开展工作,确保重庆库区圆满完成移民搬迁安置任务的重要保障。库区各级政府和市移民局必须高度重视移民行管费管理与使用中存在的问题,采取坚决措施,按照全市移民稽察整改统一部署和市移民行管费专项审计决定,在规定时限内对存在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并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管费使用和管理。
二、坚持移民行管费管理原则。根据移民工作管理体制,移民行管费实行“下管一级”责任制,一级管一级,逐级负责。并按照“指标控制、定额管理、节约留用、超支不补”的原则管理。
三、遵守移民行管费使用规定。移民行管费是专项用于各级三峡工程移民管理机构正常开展工作的经费,实行统一计划、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专项审计。严禁非移民管理机构使用移民行管费。移民行管费开支范围和标准要严格按照国务院三峡建委办公室和我市的有关规定执行,严禁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
四、明确移民行管费控制比例。移民行管费投入应向基层倾斜,移民行管费使用应重点用于基层。市、区县(自治县、市)两级移民管理机构行管费可分别按25%、75%(其中10%由市移民局统筹用于库区移民工作,65%分配给区县(自治县、市))的比例进行分配。各级移民管理机构不得从移民建设经费中提取行管费,其行政性开支也不得挤占移民项目经费。新城建设指挥部等临时移民工程管理机构,可从直接管理的移民基础设施项目资金中,按1%的比例提取工作补助经费,不得占用移民机构行管费。
五、严格移民行管费审批管理。市移民局应按年度向国务院三峡办和市政府编报行管费提取和支出预算,由市政府委托市财政局预审后报国务院三峡办审批,纳入预算管理,接受财政监督和审计监督。市移民局应严格按国务院三峡办下达的移民行管费计划,安排各区县(自治县、市)移民管理机构行管费计划,市移民局本级行管费计划不得超过库区年度移民行管费计划的25%。乡镇移民管理机构应按市移民局规定的行管费补助标准和区县(自治县、市)移民局分解下达的行管费计划使用行管费,弥补工作经费不足,不得挤占移民项目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