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全面推进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推进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全面实行探矿权、开采权有偿取得制度,采取市场竞争方式出让探矿权、开采权,规范矿业权市场,理顺矿产资源利益分配关系,改善投资环境。
(四)全面落实自然生态环境恢复补偿制度。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认真执行我市关于收取自然生态保证金的规定,明确治理责任,保证复绿资金和治理措施落实到位。落实市政府确定的复绿资金,2006年底前完成省对关闭采石场的历史迹地的复绿任务。
(五)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体系。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依据法律规定,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各个环节的行政监管并承担相应责任。要充分发挥执法监察队伍和矿产监督员队伍的作用,建立矿产资源管理目标责任制。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执行情况的检查,建立安全开采监督责任制。建立和完善违法案件举报制度、重大案件督办和责任追究制度、联络员制度和信息交流制度。
四、工作方法和步骤
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要以已经部署开展的矿产资源检查工作和初步摸查的情况为基础,按以下四个阶段进行,并严格按照市治理整顿和规范工作的时限要求(详见附件1),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一)学习部署阶段(从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1月31日)。为加强对全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已成立汕头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副秘书长陈国荣任组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郑镇青任副组长,各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认真学习文件精神,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排查处置工作,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清理整顿阶段(从2006年2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各区(县)及有关部门要按照附件2、附件3要求,制定计划,加大力度,落实措施,全面开展清理检查和整顿工作。要采取坚决措施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对该停产整顿的要停产整顿,该关闭的要关闭,该纠正的要纠正,该处罚的要处罚,该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该曝光的要公开曝光。市政府将适时组织督查组对各区(县)特别是重点地区、重点石厂区的整顿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同时,选择典型的案件进行公开查处。对整顿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当地政府不主动处理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规范阶段(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各区(县)及有关部门要在前两个阶段整顿工作的基础上,依据国家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对本地区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开发矿产资源的布局,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市场准入条件,矿产资源的有偿使用执行情况以及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体制和队伍建设情况进行逐项对照,逐步完善相应制度,加大对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的规划、立项、审批、监督和管理,责任要落实到部门,落实到人。
(四)总结验收阶段(2007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目标要求,对本地区整顿和规范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和检查验收。市将在2007年7月1日到2007年9月30日开始对各区(县)进行检查验收,2007年10月1日到2007年12月31日迎接省的检查验收。对整顿工作不力、未按时完成整顿和规范任务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五、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全面推进我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整顿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规范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是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确保生产安全的重要措施,对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汕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上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明确责任,协调行动,联合执法,加大工作力度,全面推进各项工作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