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和开采等违法行为。各区(县)及有关部门要集中力量开展打击无证勘查和开采等违法行为,加大对无证或持过期失效许可证和证照不齐进行勘查开采,超越批准范围、超能力生产、不按经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以及非法转让采矿权、以采代探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严重污染环境、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经有审批权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矿山企业,以及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环保设施未经“三同时”审查、验收的矿山企业,要坚决予以关闭。
(三)切实抓好四项专项整治工作。
1、稀土、钨、锡、锑、钼、金等保护性矿种的专项整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全面开展稀土、钨、锡、锑、钼、金等国家保护性开采矿种的持证、开采、选冶加工、流通和产量控制指标执行等情况的清查工作,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破坏资源、污染环境以及非法收购、加工和买卖保护性开采的矿产品的行为,对超控制指标生产和销售矿产品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继续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钨锡锑行业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38号)对稀土、钨、锡、弟矿暂停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的有关规定,保护和合理利用国家珍稀资源。
2、地下热水、矿泉水资源开发利用专项整治。要摸清我市地热和矿泉水资源赋存和开发利用现状,打击无证或持过期失效证勘查、开采及破坏浪费资源的行为。
3、全市采石场专项整治和复绿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省采石场整治和复绿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3〕49号)的要求,加大对我市采石场的专项整治力度,确保到2006年底实现全市采石场总数控制在45家以内,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及水库周边等严重影响景观、破坏生态环境的采石场全部关闭以及禁采区内一律不准开办石场。关闭的石场和历史遗留的迹地要在2006年底前完成复绿工作。
4、矿产资源勘查项目专项整治。各区(县)及有关部门要尽快完成矿产资源勘查项目探矿权人履行义务情况的检查工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本文附件4的要求认真填写有关内容,并及时上报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大工作力度,全面完成我市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的整治工作。对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期进行施工,或未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其勘查许可证;以采代探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不按期整改或整改后验收不合格的,依法吊销其勘查许可证;凡非法转让探矿权的,按照《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第
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在检查整治期间,除国家地质勘查计划项目和原有项目变更、延续及保留等情形外,暂停受理新的探矿权申请。
三、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管理
(一)严格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准入管理。要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对探矿权、采矿权审批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坚决刹住一些地方非法干预设置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要依据法律规定严格各项审批条件,规范审批程序和办事制度,要加强勘查,开采资质管理,严格市场准入标准,依法对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审查。
(二)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管理,集中解决矿山规模和布局不合理问题。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认真做好本市的矿产资源开发规划的修编,适当调整采石场的布局,各区(县)应在2006年6月30日前完成本辖区内规划修编报批工作。逐步实现资源开采规模化、集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