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头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
开发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汕府办〔2006〕1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汕头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汕头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
开发秩序工作方案
为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规范开采秩序,切实杜绝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确保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
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局)《关于全面启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98号)和《广东省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粤府办〔2005〕101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进一步提高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的认识,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作为一项事关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推动全市矿业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利用率高、环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路子,把我市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推上一个新的台阶。
(二)工作目标:到2007年底,要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工作的各项任务,使无证勘查开采、破坏资源、非法转让、越界开采等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合理化程度明显提高;基层监管到位,管理加强,投资环境得到改善,基本建立起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三)总体要求:
1、全面清查。各区(县)人民政府应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全面清查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行为,全面清查证照审核审批和发放情况,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即时予以制止和依法处置。
2、突出重点。各区(县)应根据资源赋存和开采现状,将本行政区域内的采石场整治和复绿工作,以及粘土、有色金属、地下热水、矿泉水等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违法违规行为列为本地区的重点整治对象进行清理整顿和规范。对已取得采矿许可证但严重污染环境、影响景观、不按批准规模和开发利用方案开采、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矿山,一律停产整顿。
3、加强执法。各区(县)及有关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打击证照不齐、无证开采、破坏资源、非法转让、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破坏环境以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等非法开采行为;查处政府机关违规干预审批办矿,违规越权审批及监管不力等行为,使非法开采和违法审批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4、依法行政,规范审批和监管行为。各区(县)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制度的要求,依法行政,依法审批,依法实施监督管理。要充分发挥执法监察队伍和矿产督察员队伍的作用,建立监管责任体系和考核体系,规范矿产资源开采行为,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正常秩序。
二、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一)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各级人民政府要立即开展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规范政府行政管理行为,重点清查对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审批情况,强化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管理行为的监督监察工作,坚决纠正和查处各种违法违规审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等违法违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