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在推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过程中,必须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改革方案以及自治区制定的改革方案的基本要求,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所有财政性资金都应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收入要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要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要进一步加强财政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从制度上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要围绕自治区的改革工作规划,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方案,狠抓落实,确保我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目标的顺利实现。
三、加强财政国库管理和执行机构建设
实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后,财政资金收付方式发生了根本性改变,财政预算内、外资金收、拨款业务量成倍增加。各地要进一步加强财政国库管理和执行机构建设工作,按照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分开的原则设立机构和落实人员编制,在各级财政部门内部单独设立财政国库管理机构,并设立专门的国库集中收付执行机构,具体负责财政资金收付、会计核算和监督检查等工作,以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推进。目前尚未设立财政国库收付执行机构的地方,当地政府要给予重视和大力支持,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沟通与配合,及早成立财政国库收付执行机构,为改革工作提供组织保障;已经设立财政国库收付执行机构的地方,要整合国库管理机构和国库执行机构的职能,统一运作整个财政国库管理和资金收付操作,优化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同时,要根据当地改革的进展情况和工作的实际需要,配备政治过硬、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勇于创新的干部来充实财政国库队伍。
四、保障改革所需经费的投入
根据《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
国库存款计付利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 62号)精神,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投入机制,将应当支付的代理银行资金汇划手续费、代理业务费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开展改革工作所需要的资金有稳定来源。自治区本级财政每年要根据全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实际需要,从国库存款利息收入中通过预算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自治区本级改革工作所需正常经费开支,补助市、县两级财政国库部门推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经费。同时,要建立健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激励机制,对领导重视、措施得力、推进改革成效显著的地方以及部门、单位,自治区财政可通过增加改革经费补助的方式进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