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集体项目和团体(组)项目的非主力队员,相应降低1个档次的奖金标准。
第六条 教练员所培训的运动员获得奖励名次的,该教练员获得培训成绩奖。培训成绩奖金标准与所培训运动员的奖金标准相同。其中,个人项目的教练员按培训成绩奖金标准发给1份奖金;团体 (组)项目的教练员按培训成绩奖金标准发给1至2份奖金;集体项目的教练员按培训成绩奖金标准发给3份奖金。
第七条 教练员所培训的运动员(队)获得两项以上奖励名次的,该教练员的奖金标准与运动员相同。
第八条 教练员奖金标准的确定,要根据教练员所培训运动员(队)的时间和实际贡献,具体评发给现任主管教练员、输送教练员和本运动队其他有关教练员。
第九条 对在奥运会比赛中获得前2名,亚运会或全运会比赛中获得冠军的运动员及其教练员,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别授予“自治区劳动模范”或“自治区先进工作者”称号。
第十条 对在奥运会比赛中获得两项以上(含两项)前3名的运动员所属的运动队集体,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自治区先进运动队集体”称号。
第十一条 对在亚运会或全运会比赛中获得两项以上(含两项)冠军的运动员所属的运动队集体,在全运会比赛中获得集体项目冠军的运动队,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别给予记集体一等功1次。
第十二条 对在奥运会比赛中获得第3名,亚运会或全运会比赛中获得亚军的运动员及其教练员,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别给予记一等功1次。
第十三条 对在奥运会比赛中获得4—8名,亚运会或全运会比赛中获得第3名的运动员及其教练员,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别给予记二等功1次。
第十四条 对在亚运会或全运会比赛中获得 4—6名的运动员及其教练员,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别给予记三等功1次。
第十五条 对获得奥运会、亚运会参赛资格的运动员,在全运会比赛中获得7—8名的运动员及其教练员,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别给予嘉奖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