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11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11日)停止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
(桂政发[2005]6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有功人员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十二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有功人员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表彰我区运动员、教练员在国内外重大体育比赛中取得的优异成绩,进一步调动广大体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体委、人事部《关于印发<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体人字[1996]314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内外重大体育比赛系指奥林匹克运动会(以下简称奥运会)、亚洲运动会 (以下简称亚运会)和全国运动会(以下简称全运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优秀运动队的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有功人员。
第四条 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有功人员的奖励应根据比赛成绩并结合政治思想、赛纪赛风等方面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五条 运动员名次奖:
(一)运动员在奥运会上获得1—8名,分别奖励人民币30万元、15万元、10万元、4万元、3.5万元、3万元、2.5万元、2万元;
(二)运动员在亚运会上获得1—8名,分别奖励人民币4万元、2万元、1.2万元、1万元、0.8万元、0.6万元、0.4万元、0.2万元;
(三)运动员在全运会上获得1—8名,分别奖励人民币12万元、6万元、4万元、2万元、1.5万元、 1万元、0.8万元、0.5万元;
(四)运动员每多获得1项奖励,按该项奖励标准增发1份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