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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军区关于做好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在部队获得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或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城镇退役士兵、转业士官以及退役时父母已双亡的退役士兵是各级人民政府重点保障的安置对象,可选择由政府安置就业或自谋职业的安置方式;其他城镇退役士兵全面推行自谋职业,不愿意自谋职业的,由安置地民政部门在剩余计划内调剂分配。
  (二)全面推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近年来探索出来的、适应当前劳动人事、社会保障改革形势的有效安置方式。各地要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政策和制度,加大服务和支持力度,全面推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各级公安、教育、财政、劳动保障、工商、税务等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确保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要落实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各级财政要积极将自谋职业经济补助金列入当地财政预算,自治区财政将对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确有困难的县(市、区)给予适当支持。要细化服务措施,不断跟踪了解和帮助解决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创业遇到的实际困难,尽可能地支持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创业。要统筹安排,加强协调,充分利用现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确保城镇退役士兵得到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帮助他们尽快转换角色,掌握就业基本技能,提高就业竞争能力。要利用现有各类人才、劳动力市场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举办各种形式的招聘洽谈会,拓宽城镇退役士兵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沟通渠道。要尽快建立城镇退役士兵就业服务信息网络,或利用现有的劳动就业网络开辟退役士兵专栏,为他们提供就业服务。各级财政要将城镇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自治区财政将给予适当补助。要通过努力,使全区2006年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就业率达到50%以上。
  (三)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士兵退出现役后,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安置。复员和转业士官,属于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的、服现役期间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变迁的、结婚满2年且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的(违反《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第六章第三十二条婚恋规定的除外),允许易地安置。凡跨地级市和跨省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必须先由接收地地级市的民政安置部门填报《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呈报表》,报自治区民政安置部门批准。凡档案材料弄虚作假、占用农村指标和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退役士兵,一律不得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未经自治区民政安置部门集中交接的转业士官及符合转业条件而本人要求作复员安置的士官,各级人民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和从安置部门开出安置介绍信之日起 3个月内不到单位报到的城镇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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