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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军区关于做好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三、做好退出现役士兵的运送工作
  军地有关部门要按照民政部、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总参谋部、总后勤部联合公布的《入伍新兵和退伍老兵运输规定》,周密计划,精心组织,加强协调,切实做好退役士兵的运送工作。部队要周密计划,严格按照统一规定的离队时间,安排退役士兵均衡离队,并提前向当地铁路车站(港航单位)新老兵运输办公室或客运部门提交退役士兵购票和中转计划;要认真抓好退役士兵运输安全工作,加强对退役士兵的乘车(船、机)教育,增强其安全意识。铁路、交通、民航和军事交通运输部门要保证退役士兵购票、托运行李、进站(港)和中转换乘“四优先”。卫生部门要加强卫生防疫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军用饮食供应站的领导,切实做好饮食供应、医疗防疫和接待转运工作。军地有关部门要团结协作,密切配合,确保运送任务的圆满完成。
  四、做好退出现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99]27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采取政府安排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方式,确保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一)确保城镇退役士兵妥善安置。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配合民政部门摸清当地各类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空、缺编情况,以及各种所有制企业的经济状况、人才需求等情况。民政部门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地拟订安置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单位。驻桂中央直属机构和区内各级各类机关,各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必须从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千方百计克服困难承担国防义务,按不低于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的比例承担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各级各部门要严禁出台有损城镇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歧视性文件,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接收安置政策相抵触的部门和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计划承担安置任务的单位,报请下达安置计划的民政安置部门批准后,可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04]30号)的有关规定,有偿转移安置任务,按每个退役士兵3—5万元的标准支付有偿转移金,作为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补助经费和职业技术培训经费。驻桂中央直属机构和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及其直属机构、企事业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计划指标由自治区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负责协调并下达,各市不再另行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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