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入营业费用的明细项目,本办法已有明确核定指标的项目,按核定指标核定直接计入定价成本,其余应列入销售费用的其他项目总额,按一定区域范围内同行业最近三年占成本费用总额的比例核定计入定价成本。
第三章 总成本和单位定价成本
第十八条 总成本是指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城市供水企业,在一定时间内生产经营自来水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平均合理费用支出。它包括制水成本、输配成本和期间费用。
第十九条 制水成本是指在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城市供水企业在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使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原水费、水资源费、原材料费、动力费、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人员工资及福利、水质检测、监测费以及其它应计入成本的直接费用。
第二十条 输配成本是指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城市供水企业为组织和管理输送净水到用户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输配部门人员工资及福利、动力费用、管网、泵站等固定资产折旧和其他有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 期间费用是指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城市供水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营业费用。
第二十二条 按照城市供水企业实际年供水规模不同,输水、配水等环节发生的水损可按规定合理计入成本。
第二十三条 单位供水成本是指在一定区域范围内,按照城市供水企业在一定生产经营时间内所发生的总成本与相应的合理供水量来计算的单位成本。
计算公式:单位供水成本=总成本/合理供水量
合理供水量=取水量×(1-自用水率)
水厂自用水量是指水厂生产所需的合理用水量。自用水率按不高于5%据实核定。
第二十四条 单位定价成本(单位售水成本)是指按照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城市供水企业在一定生产经营时间内所发生的总成本与相应的合理售水量来计算的单位成本。
计算公式:单位定价成本=总成本/合理售水量
合理售水量=合理供水量×(1-产销差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