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管理费:是指企业管理部门为管理和组织生产、经营自来水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管理费用一般包括企业总部管理人员工资及福利费、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税金、业务招待费、无形资产摊销和按规定缴纳的各类职工保险费以及按规定应列入管理费用的其他项目。
工会经费:按计入定价成本的工资总额的2%核定。
职工教育经费:按计入定价成本的工资总额的1.5%核定。
税金:指企业按规定支付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费用,在以下限额内据实计算计入管理费用:全年销售净额在1500万元(不含1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年销售净额的5‰;超过1500万元(含1500万元)但不足50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但不足1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2‰;超过1亿元(含1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1‰。
无形资产摊销(主要指土地使用权):按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年限和方法分摊。若存在过度超前建设,应在有效使用期限内按供水设计生产量的60%计算水量平均分摊。
职工保险:指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的职工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费、养老保险和生育保险等。其中:
医疗保险:按不高于计入定价成本的工资总额的6%据实核定。
工伤保险:按计入定价成本的工资总额的1%核定。
失业保险:按计入价成本的工资总额的2%核定。
养老保险:按计入定价成本的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执行所在地政府批准的标准。
生育保险:按计入定价成本的工资总额的1%核定。
列入管理费用的各明细项目,本办法已有明确核定指标的项目,按核定指标核定直接计入定价成本,其余应列入管理费用的其他项目总额,按一定区域范围内同行业最近三年占成本费用总额的比例核定计入定价成本。
第十六条 财务费用是指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净额、汇兑损失净额以及相关的金融机构手续费等。
计入定价成本的财务费用按一定区域范围内同行业最近三年财务费用占成本费用总额的比例核定。
第十七条 营业费用是指企业在销售自来水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专设销售机构(供水所)的各项经费,包括销售部门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差旅费、办公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以及其他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