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原水费:是指从外部购入原水的费用。按取水量和原水价格计算据实计入定价成本。
第六条 水资源费:根据供水企业实际取水量计算据实计入定价成本。
第七条 原材料费:是指直接用于制水过程中混凝、助凝、消毒用的各种药剂费用。计入定价成本的原材料消耗按企业实际发生数合理核定。
第八条 动力费:是指直接用于原水输送、水厂生产和净水输送所需用电的费用。计入定价成本的动力消耗按企业实际发生数合理核定。
第九条 人员工资及福利:是指企业按定员标准和规定发放的人员工资及按工资总额规定的范围和比例提取的职工福利费。计入定价成本的工资总额按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同行业平均工资水平计算,职工福利费按计入定价成本的工资总额的14%核定。
第十条 企业定员原则上按照企业实际生产能力和《
城市建设各行业编制定员试行标准》核定;如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就企业编制定员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馈水费:是指从外部购入可直接供应用户的净水费用。按实际发生数直接计入制水成本。
第十二条 制造费用:是指企业生产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企业生产部门的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以及其他非生产车间的费用。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折旧:核算时,应按照企业生产环节分别计算制水、输配、销售以及企业管理部门的固定资产折旧,供水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采用平均年限法。
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按财政部规定的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的中值数核定,预计残值率取4%。
为防止因城市供水规模过度超前建设而导致供水成本增加,应注意分析其设计规模和最高日供水量是否相适应。年供水量低于设计规模60%的,单位固定成本按设计生产量的60%核定水量分摊折旧费。
第十四条 修理费:是指供水企业为保证正常供水而实际发生的维修养护费,包括日常维修、养护和大修理等费用。定价成本中的年修理费按不高于固定资产原值的 2%据实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