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粤价[2005]210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供水定价成本核算,推动供水价格改革工作,促进企业加强经营管理,努力降低成本,根据原国家计委第25号令《
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和财政部《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广东省物价局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尽快将此办法传达到所在地城市供水企业,并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价格成本调查队反映。
广东省物价局
二00五年十一月三日
广东省物价局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制定城市供水价格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规范城市供水定价成本核算,促进城市供水企业加强成本、费用管理,根据原国家计委第25号令《
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财政部《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城市供水企业的成本、费用进行调查、审核和核算定价成本的行为。
第三条 城市供水定价成本审核应遵循合法、公正、科学和合理的原则。
(一)各项成本、费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非持续非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不合理支出不应计入定价成本。
(二)各项成本、费用必须以审核无误、手续齐备、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及相关资料为依据。
(三)严格区分主营、非主营业务成本、费用,客观地归集企业在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凡与供水无关的支出,一律不能计入定价成本。
(四)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技术经济指标,如物耗指标、产销差率、管网漏失率、企业定员及工资水平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一定区域范围内社会公允的水平等;共同费用分摊方法和分摊比例要合理。
第二章 成本、费用项目及相关审核标准
第四条 城市供水定价成本项目主要包括:原水费、水资源费、原材料费、动力费、人员工资及福利、馈水费、制造费用等成本项目及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费用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