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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局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试行办法[失效]

  (一)偷排、漏排、直排污染物等环境违法行为一经发现,企业的环境保护信用评价级别立即降一级(如原来为环保诚信企业,立即转为环保警示企业);两次(含以上)的,则直接降为环保严管企业。
  (二)发生重大或特大环境污染事故(事件)(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引发的除外),则立即降为环保严管企业。
  第十四条 对获得绿牌的环保诚信企业,省环保局将在以下几个方面给予优惠,或者在环境管理中采取倾斜政策:
  (一)推荐授予“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称号;
  (二)向国家环保总局推荐申报国家环境友好企业;
  (三)连续三年获得环保绿牌的企业,申报上市公司或再融资环保核查初审时,免专家现场审核环节,并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开展清洁生产或技术改造申请环保专项资金补助的,环保部门给予优先考虑;
  (五)可作为评选各类先进环保审查的优先条件;
  (六)各级环保部门尽可能减少现场监测和监察频次。
  第十五条 各级环保部门对黄牌的环保警示企业和红牌的环保严管企业,要加大现场监测频次和巡查力度。
  各级环保部门依法对黄牌和红牌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对其中环境污染严重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或限期治理,并依法征收超标准排污费,经限期治理或限期整改逾期没有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依法报请当地政府责令其停业或关闭,并报请国家证监会不予其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再融资申请。
  第十六条 各级环保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当地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评价实施细则,强化监督。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省控重点工业污染源、0.6万千瓦及以上的燃煤燃油火电厂和1万吨/日及以上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名单(略)
  2.省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及实施细则
  3.广东省重点污染源环境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名单
  4.关于印发广东省重点污染源全面达标工作方案的通知(粤环[2004]67号)(略)
  5.关于印发广东省重点污染源全面达标工作方案配套文件的通知(粤环[2004]92号)(略)

附件2
省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及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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