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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局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试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环境保护厅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0年6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日)废止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试行办法
(2005年12月1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信息公开,充分发挥公众和社会监督作用,激励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加强我省重点污染源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的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的范围:省控重点工业污染源、0.6万千瓦及以上的燃煤燃油火电厂和1万吨/日及以上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名单详见附件1)。
  第三条 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信息采集、处理、评价、公开、反馈和监督过程要制度化和规范化,并逐步实现信息化。为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省环保局成立重点污染源环境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名单详见附件3)及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局监督处。
  第四条 重点污染源企业环境保护信用评价周期为一年,按照各企(事)业单位的环境行为信用状况,评价结果分环保诚信、环保警示、环保严管三个等级,依次以绿牌、黄牌、红牌标示。省环保局于每年11月份将评价结果在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公众网(http://www.gdepb.gov.cn)、珠江环境报和公众媒体上公开。公开评价结果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相关企(事)业单位收取费用。
  第五条 省环保局会同地方环保部门收集、汇总信息公开后的反馈意见,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章 评价指标体系

  第六条 企业环境保护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包括企业污染控制、环保守法、公众监督管理情况三项,共13项指标。具体如下(实施细则,详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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