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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液化气价格管理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液化气价格管理的通知
(2006年1月13日 粤价[2006]13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中石化广州分公司、中石化茂名分公司、湛江东兴石油企业有限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液化气价格管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78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中石化广州分公司、中石化茂名分公司、湛江东兴石油企业有限公司要认真执行国家关于液化气出厂价格的政策,按照与90号高标准清洁汽油保持1:0.83-0.92的比价关系确定出厂价格,不得擅自提高。在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调整出厂价格的,应在当天报省物价局备案。
  二、深圳华安液气石油气有限公司、广州华凯石油燃气有限公司、珠海碧辟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加德士海洋燃气能涌有限公司、潮州华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阳江实业有限公司等我省6大液化石油气进口企业,要按我局《关于对我省液化石油气价格实行临时干预措施的紧急通知》(粤价〔2005〕234号)规定,严格执行提价申报制度和我局核定的批发价格。其他液化石油气进口企业的批发价格,由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实行提价申报制度。
  三、我省所有液化石油气流通企业的各环节差率,不得超过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管理的通知》(粤价〔2006〕6号)和各地物价局规定的差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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