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的部分价格政策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管理的通知
(二○○六年一月六日 粤价[2006]6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
为落实好我局《关于对我省液化石油气价格实行临时干预措施的紧急通知》(粤价〔2005〕234号),保持我省液化石油气价格基本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液化石油气价格尚未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市、县,要严格控制流通环节价格。
燃气批发企业从进口商或炼厂进货后直接销售给最终用户的,其液化石油气进销差率(计价基础为合理进货价和运费,下同)不得超过7%;销售给零售商的,进销差率不得超过3%;销售给其他批发商的,进销差率不得超过2%。从进口商或炼厂以外的其他批发商进货后直接销售给最终用户的,其进销差率不得超过5%;销售给零售商的,进销差率不得超过1.5%。
计价公式:批发价格=(合理进货价+运费)×(1+进销差率)
零售环节批零差率不超过4%(不包括送气费)。
计价公式:零售价=(批发价+运费)×(1+批零差率)
上述差率包括管理费用、营业费用、财务费用、税金及利润。在批发、零售环节中,如果既有直接从进口商或炼厂进货,又有从其他批发商进货的,则采用加权平均法作价。
每次调整价格的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少于7天,相关进销差率按调价周期核算。
二、对液化石油气已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市、县,要继续加大管理力度,从严控制,保持液化石油气价格的基本稳定。
三、各地要把民用液化石油气的送气收费列入监管范围。要根据送气距离远近、楼层高低和送气形式等具体实际从严核定送气费标准,不允许燃气经营企业通过提高送气费标准变相提高气价,不得擅自收取未经物价部门批准的其他任何费用。
四、为了加强与企业的联系和沟通,实行派驻企业价格监察员制度。省物价局委托有关市物价局(名单附后)从1月6日起向所在地的进口商、炼厂等重点企业派驻价格监察员,其他市物价局也要对当地主要进口商派驻价格监察员,切实加强与企业的联系,及时了解掌握企业购、销、存数量及成本和价格执行情况,每日以书面形式上报省物价局和所在地物价局。各市派驻企业的监察员名单和联系电话于1月6日前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