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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广东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七)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部门和乡镇政府应当组织对渡运人员进行安全意识的教育和操作培训等;
  (八)渡口所在地县乡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针对渡口、渡船紧急情况的应急预案;
  (九)“三无”船、渔船、农用船等非渡船非法从事渡运得到制止和取缔。

  二、渡口
  (一)渡口必须经过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取得批文;
  (二)渡口必须具备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
  (三)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的具备水上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安全管理人员;
  (四)渡口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标明渡口名称、渡口的批准机关、批准日期、渡运路线以及乘客须知、《渡口守则》等;
  (五)渡口工作人员应当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
  (六)渡口应当建立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具备应急通讯条件。

  三、渡船
  (一)渡船应当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与船舶登记证书;
  (二)渡船应当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标志和符合国家规定的专用识别标志,并在明显地方标明载客定额与安全注意事项;
  (三)渡船应当按规定配备足够、合格的船员(渡工);
  (四)渡船应当按规定办理船舶签证;
  (五)渡船应当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核定的路线渡运,不得超载;
  (六)渡船应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设备;
  (七)渡船须保持技术状况良好,严禁带病航行。

  四、渡船船员(渡工)
  (一)渡船船员(渡工)必须经过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持有有效的渡船船员适任证书或渡工证;
  (二)对于在载客超过12人或载运危险品的渡船上任职的船员应当按照规定经过相应的特殊培训,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持有相应的有效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

  附件2

渡口基本情况统计表




┌──┬──┬─────────┬──────────┬───────────┐
│地区│渡口│   批准情况   │  渡口经营类型  │   渡口类型    │
│  │总数├────┬────┼──┬───┬───┼────┬──────┤
│  │(道)│经县级政│未经县级│义渡│半义渡│经营性│汽车渡口│  客渡  │
│  │  │府批准设│政府批准│(道)│(道) │渡口 │ (道)  ├──┬───┤
│  │  │置(道) │设置(道)│  │   │(道) │    │总数│其中:│
│  │  │    │    │  │   │   │    │(道)│学生渡│
│  │  │    │    │  │   │   │    │  │(道)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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