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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广东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第四阶段:达标验收(2007年1月1日至4月30日)。主要任务:省组织达标验收小组按“附件1”要求的验收标准对各地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由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规定在省级媒体上进行公告;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或予以取缔。
  第五阶段:整改验收(2007年5月1日至8月30日)
  主要任务:根据达标验收情况,对限期整改的渡口、渡船集中研究,解决问题,并进行再验收,力争渡口、渡船合格率达95%。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于2005年11月1日前将本地区整治实施方案报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工作完成后,验收情况和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于2007年9月20日前报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由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上报省政府。

  附件:1.2005年全国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验收标准
     2.渡口基本情况统计表
     3.渡船基本情况统计表
     4.整治期间检查及隐患整改情况统计表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件1

2005年全国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验收标准

  一、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
  (一)各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
  (二)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乡镇政府加强渡口及渡运的安全管理,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落实机构、人员、职责、经费;
  (三)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具体落实渡口管理人员、经费和安全管理制度,负责渡口的日常安全管理;
  (四)渡口所在地县乡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指导渡口经营人建立、健全渡运安全责任制;
  (五)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部门和乡镇政府应当宣传国家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监督检查渡口所有人、经营人执行国家有关水上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的情况,及时纠正违法渡运行为。在节假日、集会、集市等渡运高峰期间加强对乘客上下秩序的维护和现场监督管理,禁止渡船超载和冒险航行;
  (六)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部门和乡镇政府应当定期对渡口、渡船进行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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