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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广东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广东省
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粤府办〔2005〕88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全国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电视电话动员会议精神和交通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交海发〔2005〕412号文)的有关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提高水上交通安全控制能力,建立水上交通安全长效管理机制,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进一步减少水上交通事故,稳定我省安全生产形势,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广东。

  二、整治对象和目标
  对全省范围内的渡口、渡船以及从事非法载客的其它船舶,重点是乡镇渡口、渡船和从事非法载客的渔船、农用船等非法运输船舶进行专项整治,进一步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消除渡口、渡船事故隐患,杜绝非法渡运,力争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达标率达95%以上;逐步建立在各地政府统一领导下,以县乡人民政府负责制为核心,以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行业管理为重点,以海事部门的执法监督为保证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确保不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确保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的持续稳定。

  三、整治任务
  (一)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一是落实各级人民政府的管理责任,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机构,指定部门负责对渡口渡船安全实施监督检查;二是落实农业、渔业、公安、旅游、宣传等部门的主管责任,严把渡口渡船审批程序;三是明确落实渡口经营人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彻底排查渡船安全隐患,严禁达不到安全条件的船舶参与渡运,加强渡工培训教育工作,定期组织渡工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努力提高渡工技能;所有渡工必须通过考核,持合格证书;严禁无证人员从事渡运工作,保障渡运安全。
  (三)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坚决制止非客渡船载客渡运行为。各级政府特别是乡镇政府要加强对农用船舶的安全管理,建立台帐,签订责任书,落实安全责任,督促船舶经营人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渔业部门加强对渔船的安全管理,建立台帐,签订责任书,落实安全责任,禁止渔船载客渡运。海事部门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依法查处非客渡船载客渡运行为,加强对农用船舶和船员的源头监督管理,依法进行船舶检验、登记和船员培训、考核、发证,配合当地乡镇政府建立船舶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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