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骨灰安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严禁将火化后骨灰装棺土葬、骨灰择地造坟乱埋乱葬。
  第六条 到经营性公墓、骨灰塔陵安放或寄存骨灰,可凭公墓单位出具购买墓位 (格位)票据并报经当地殡葬主管部门核准后,办理骨灰领取手续。
  第七条 安放(葬)在县级民政部门批建的镇、村级公益性骨灰楼(堂)、公益性公墓(含公墓山)的,可凭镇社会事务办或殡改办出具由县级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骨灰领取承诺证》(见附表)和安放(葬)单位的有关证明办理骨灰领取手续。
  第八条 偏远山区村庄的丧属选择当地政府批准的荒山瘠地深埋的,丧属领取骨灰必须承诺做到该骨灰不建坟不二次土葬,丧属在镇殡葬管理执法队现场监督下进行骨灰深埋,不留坟头。如事后发现违规建坟墓,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或殡葬执法监察队会同国土、林业等部门依法进行清坟和查处。
  第九条 参加由当地单位统一组织的骨灰撒海、植树等活动的,凭各级殡葬单位出具的有效证明领取骨灰。
  第十条 非本地户籍的骨灰带离殡仪馆、火葬场,属本省籍的,凭安放地殡葬管理部门和殡葬服务单位的有效证明领取;属外省籍的,凭火化证领取。
  第十一条 如丧属不保留骨灰的,由丧属签字委托殡仪馆、火葬场处理,殡仪馆、火葬场作好登记并存档。
  第十二条 县级(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对殡仪馆的骨灰去向及在公墓和镇、村骨灰楼(堂)的骨灰存放进行跟踪监督管理,实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三条 骨灰存放服务机构应建立骨灰管理制度,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严格骨灰管理登记手续。建立安全防范措施,防止骨灰遗失或被盗。
  第十四条 骨灰存放服务机构要建立骨灰寄存登记档案,详细登记死者姓名、性别、年龄、存入日期、寄存时限、安放位置、编号以及丧属姓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资料,并办理《骨灰安放证》或《公墓安葬证》。
  第十五条 严格安全制度。凡需在骨灰存放服务机构取出骨灰拜祭的,应在殡葬服务单位工作人员指引下领取并到殡葬服务单位指定的区域祭拜,骨灰放回原位时也应在殡葬服务单位工作人员指引下进行。对放回的骨灰要核对检查。倡导采用鲜花等不领取骨灰盒的拜祭方式。
  因骨灰树葬、花葬、撒散等情况,骨灰不再寄存时,凭有效证件办理,并收回 《骨灰安放证》。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