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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骨灰安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骨灰安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粤民福[2005]51号)


各市、县、区民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殡葬管理工作制度化建设,完善管理机制,规范殡葬活动,积极稳妥地推进殡葬改革,根据国家殡葬管理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订了《广东省民政厅骨灰安放管理暂行规定》,经省法制办核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民政厅
                         二00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广东省民政厅骨灰安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骨灰安放管理,规范骨灰处理行为,杜绝骨灰装棺土葬、骨灰择地造坟乱埋乱葬等现象,节约殡葬用地,保护自然生态环境,革除丧葬陋俗,倡导文明节俭办丧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火葬区推行骨灰处理多样化,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它不占或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为主,倡导骨灰树葬、花葬、草坪葬、撒散。
  第三条 各级民政部门是本辖区内的骨灰安放管理的主管部门,其职责是:实施对本辖区内骨灰的安放管理工作;宣传骨灰安放的管理规定;指导骨灰安放的活动;制定管理措施;检查监督骨灰安放管理,处理违反骨灰安放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章 骨灰处理

  第四条 骨灰安放实行严格管理制度,负责遗体火化的殡仪馆、火葬场应对骨灰领取进行造册登记,配合殡葬管理部门做好骨灰去向的跟踪管理。遗体火化后的骨灰,由殡仪馆、火葬场负责暂时存放保管,由丧属(或委办人)直接办理领取或寄存手续。火化后的骨灰在30天内殡仪馆、火葬场免费保管。超出时限则按有关规定收费,凡不按规定缴费的,6个月之后按无人认领的骨灰处理,经社会公告30日后,仍无主认领,则由殡仪馆自行处理。
  第五条 骨灰可由丧属自主选择以下处理方式:可直接存放于殡仪馆、火葬场设置的骨灰楼(堂);也可安放(葬)于经公墓主管部门批准兴建的经营性公墓;也可存放于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建的公益性公墓(含公墓山)、镇(村)级公益性骨灰楼(堂);偏远山区村庄的骨灰可以在经当地政府批准的荒山瘠地深埋,不留坟头(可立碑);或由殡葬管理部门统一组织采用撒海、树葬、花葬等形式进行处理。丧属要求自行存放于住宅的骨灰,丧属领取骨灰必须承诺做到该骨灰不建坟不二次土葬。殡葬管理单位要定期跟踪检查该骨灰存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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